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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合约”与合同法探析——以英美合同法为例(下)

如何下载imtoken 2023-07-25 05: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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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的评论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了智能合约的概念和电子合约的三个发展阶段,即:电子合约、面向数据的合约、计算合约或算法合约。 这三类合同的发展史,反映了人们在签订合同时赋予了计算机越来越多的“自由裁量权”。 1996年,萨博提出“智能合约”的概念,进一步推动了电子合同的发展。 第二部分聚焦比特币和区块链背景下的智能合约,认为智能合约是英美法系法律意义上的合约。 今天给大家带来文章的第三部分,运用英美法系的合同法理论,对智能合约进行相应的分析。

几个世纪以来,普通法合同法一直致力于解释和解决订立和执行合同时出现的各种情况。 通过英美法系的归纳过程,法院不断解决合同法领域的新问题,推动英美法系合同法的演进。 随着智能合约的出现,法官将不可避免地面临越来越多的新挑战。

第二部分提到,在英美法系国家,智能合约是合法、有效、具有法律效力的合约,表面上具有要约、承诺、对价、民事行为能力和当事人合法性等构成要件。 . 但仔细考察,英美法系中的部分合同法规则与智能合约的自动不可撤销执行机制存在矛盾。 接下来,笔者将从合意、对价、能力、合法性四个方面谈谈智能合约对英美合同法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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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的交汇

第一,不存在当事人约定使合同无效的情形。 智能合约是代表两方或多方之间的合同协议的计算机代码,因此人们对它是否真的代表各方的协议产生了疑问。 毕竟,计算机没有思想。 这样的质疑很快就被推翻了。 在现代英美合同法中,对要约和承诺的评价采用客观标准,即智能合约各方提供私钥(cryptographic private key)可视为各方达成的协议.

但也有学者认为,当事人提供私钥只是表明当事人愿意接受智能合约的约束,并不代表当事人就合约的具体条款达成了一致。 例如,在英美法系中,因共同误解(共同错误原则)而订立的双边合同无效,依法可以免除履行。 假设双方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给停靠在某港口的名为“Ocean”的货轮。 如果事后发现有两艘名为“远洋”号的货轮靠泊该港口,则可依法认定该合同无法履行。 相反,在智能合约的情况下,合约仍然会自动履行,这意味着自动履行的智能合约可能不符合当事人约定的法律要求。

出现这个问题的原因是智能合约不够“智能”,不能根据事实的发展进行调整。 在传统合同中,当事人无法预知未来的所有可能性,因此当当事人约定不明,合同无法履行时,就会由法院介入解决; 但是,智能合约不能采用这种方式,因为合约已经自动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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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存在当事人约定,而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导致合同有效但可以撤销的情形,如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以欺诈方式订立的合同本身有效,但不能依法履行或强制执行。 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之间的区别是智能合约的弱点。

当一个智能合约被共识机制认为有效并记录在区块链上时,即使存在欺诈,也必然会被执行。 区块链不问为什么要提供私钥,只问当事人提供了私钥。 区块链中也没有第三方介入来撤销智能合约,因为运行区块链的众多计算机只是机械地执行代码。

此外,在普通法实践中,原告的诉讼请求难以确定。 胁迫本身不是侵权行为。 fraud(欺诈)作为索赔与其肯定性抗辩有很大区别。 因此,对于被诱导订立智能合约的人来说,最有效的追索方式或许只有在智能合约履行后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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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有一个类似于当事人约定的问题。 所有承诺都会产生道德义务,但并非所有承诺都会产生法律义务。 在普通法系中,对价将合同与无法执行的赠与区分开来。 但是,智能合约机制缺乏一个可供考虑的监控机制。 如果赠送礼物的承诺是通过智能合约做出的,那么无论有没有对价,也不管对价是否足够充分,这个承诺必然会被执行。

智能合约缺乏价格监控机制,进一步将其与传统合约区分开来。 传统观点认为,对价原则的存在是为了提供违约救济,而不是建立事前合同成立的义务。 如果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执行承诺,或者允许当事人自愿承担相应的义务,那么合同法应当允许他们作出有约束力的赠与承诺。 然而,在实践中,合同法区分了无法执行的赠与承诺和相互的法律义务。 因此,相比之下,智能合约将所有工作转移到合同条款的事前规范比特币具备智能合约功能,这不是对价原则的设计目的。

民事行为能力(capacity)

行为能力的分析不同于上述要素。 这里关注的问题不是合同的内涵,而是合同对外约束力的范围。 在合同法理论中,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可以免予执行。 但是,与对价一样,智能合约也没有对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检测机制。 例如,未成年人可以像成年人一样获得比特币或私钥,与他们订立智能合约的交易对方无法知道他们是合同法意义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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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技术角度看,智能合约的“当事人”不是人,而是私钥。 私钥与人的关系是通过其与公钥的数学关系建立起来的。 没有私钥,任何人都无法生成与公钥相对应的电子签名。 私钥可以作为电子认证的基础。 然而,身份是一个丰富而复杂的概念,需要对其身份验证和访问等各种功能进行分层和充分考虑。 另外,即使可以确认私钥确实属于个人,但私钥和个人不是一个概念。 个人或个人可能同时拥有多个私钥,甚至可能故意使用多个密钥来隐藏自己的身份。

可见,在智能合约的框架下,人与协议的关系更加疏远。 有学者打了一个有趣的比喻:通俗或通俗地说,订立智能合约的人类不再具有规避合约履行的能力; 也许他们也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民事行为能力。

合法性

或许在同义反复的意义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并不用于非法目的。 然而,智能合约并未根据法律制度履行或执行。 例如,为了达到固定价格的目的,交易双方有预谋地签订了一系列同步调整价格的智能合约。 在这一点上,操纵者可以根据反托拉斯法被起诉,但智能合约将继续发挥作用。 此外,没有任何机制可以防止智能合约施加不合理的条款,或包括相当于罚款的违约金条款。 由于智能合约是自动执行的,诉讼当事人向法院主张某条款不能合法执行可能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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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智能合约本身的合法性对传统合同法提出了挑战。

总而言之,智能合约只是旨在取代或取代人类决策的计算机化技术这一更大趋势的一部分。 在招聘、金融和版权执法等领域,算法系统因其速度、效率和可靠性而受到吹捧,不像“人类”那样容易出错并可能有偏见。 确实,计算机系统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但计算机也容易出错和出现偏差。 此外,将算法系统引入以充分判断为特征的法理学领域,给相关法律和实践带来挑战。 因此比特币具备智能合约功能,法律学者和计算机科学家都在改革理论和开发技术,以促进相关决策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智能合约可能会经历类似的动态。

历史证明,合同法的发展具有很强的弹性。 如果将智能合约比作一个挑战者,势必会对现有的法律理论带来各种冲击。 但是,相关法律也应该与时俱进,向挑战者学习新的东西。

参考

1. Morgan N. Temte,区块链挑战传统合同法:智能合同到底有多聪明?,19 Wyo. L. Rev. 87 (2019)

2. 凯文·韦巴赫、尼古拉斯·康奈尔,合同 EX Machina,67 Duke LJ 313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