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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交易是否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imtoken usdt钱包 2023-01-17 09:52:49

一、虚拟货币交易是否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十部委《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解读

2021年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应对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

《通知》回顾了中国人民银行对虚拟货币监管的政策态度,指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盛行,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洗钱、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主要明确了三点:

1、重申虚拟货币的特征。

《通知》再次强调,具有非金融机构发行、采用加密技术、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等特点,以比特币、以太坊等数字形式存在的虚拟货币,包括所谓不允许使用 Tether 等稳定币。它与法定货币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2、明确相关业务的特征。

《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代币发行融资、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均属于非法金融行为。活动,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通过互联网为中国居民提供服务的境外虚拟货币交易也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3、 强调了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所涉及的法律风险。

《通知》还强调,“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造成的损失由其承担。涉嫌扰乱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一般来说,公序良俗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社会道德风险和良好秩序,二是实施和实现具体的良好公共政策目标。因此,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有时可以理解为“非常规”行为,有时也可以理解为违反相关政策要求的行为。

(二)数字货币的本质

《通知》中提到的比特币,又称数字货币,具有点对点、去中心化、不可篡改等特点。它由中本聪开发设计,于2009年推出。此后,数字货币逐渐为大众所熟知。

1、海外数字货币资质

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于 2013 年 3 月 18 日发布了指导文件 FIN-2013-G001,对数字货币进行了定义,“数字货币是一种交换媒介,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像真实货币一样使用。它不具备真实货币的所有属性,在很多国家也不具备法律地位。”2017年7月14-20日,《虚拟货币商业统一监管法案》在美国统一法律委员会年会上讨论《虚拟货币企业统一监管法》将“虚拟货币”定义为“以数字表示的价值,用作交换媒介、记账单位或价值储存手段;不是法定货币,无论是否以法定货币计价。”

2、数字货币的国内表征

2013年12月5日,我国央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比特币是“网络虚拟商品”,不是货币,不能在市场上流通作为货币。《通知》再次强调了这一观点,指出“相关数字货币具有由非金融机构发行,采用加密技术、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形式存在的特点,如比特币、以太币等,包括Tether在内的所谓稳定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2021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李波表示,比特币和稳定币是加密资产,主要作用是作为一种投资工具。目前,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在研究比特币和稳定币的监管规则,以确保严重的金融风险。

2021年7月,央行副行长范一飞表示,私人数字货币的典型代表是比特币等货币,包括已经推出的各种所谓的“稳定币”。这些货币本身已经成为投机工具,市场就是这样,存在威胁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潜在风险。

二、虚拟货币交易的常见风险和欺诈手段(一)数字货币交易市场的风险

目前,世界主要国家都在加速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基于比特币背后技术的区块链技术的各种创新应用正在迅速发展。世界各国各种公链、联盟链以及各个行业和领域的广泛融合,可谓是飞速发展。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已经扩展到数字金融、物联网、智能制造、供应链管理、数字资产交易等领域。

但不可否认,一些金融机构或相关企业虚拟币诈骗案例与判法,绕过传统金融体系的有效监管,利用自身的资金优势、信息优势、行业优势等多种目的,从事数字货币交易投机甚至违法犯罪活动。活动。,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健康运行构成威胁,积累一定风险,结合《通知》来分析:

1、数字货币可能成为影子货币体系,引发系统性风险,即《通知》中提到的“扰乱经济金融秩序”

货币建立在去中心化的基础上,没有中介机构进行监管,也没有国家信用作为后盾。它的成功运作是建立在人们相信它可以被接受的前提下,绕过了传统的金融体系,尤其是银行体系,这使得它在一定程度上是在传统金融体系之外运作的。数字货币不具备法币的地位,但可以发挥法币的支付和价值规模功能,有可能发展成为“影子货币”。如果其规模继续扩大,可能会对现有金融体系造成冲击,引发系统性风险。

案例:郝、杨涉嫌集资诈骗

【案情】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上诉人郝某、杨某、崔某等人违反国家财务管理规定,将天艺嘉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翼嘉禾公司),LCC影视区块链虚拟货币(以下简称LCC币)通过会议、培训及线下开发等方式向公众公开发售,宣传该币种只会涨不会跌,高回报是吸引大众投资的诱饵。期间,上诉人郝某作为香港三道集团执行董事参加了LCC币推介会的讲座。会议将向公众宣传,部分投资者将获得收款银行账户,代收代购LCC币。2018年3月,多名投资者发现LCC币交易网站无法登录交易后,该团伙将LCC币兑换成柏拉图PTO珠宝区块链虚拟货币,以继续招商引资。据统计,在报案的700余名募捐参与人中,有85人提供过户记录(部分为集体举报人),涉及投资总额228.4262万元1.25元。根据广东诚安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和部分募集资金参与人的陈述,而提供转账凭证的85名募集资金参与人“支出” 共计22842621.25元,也有少量的募捐参与者。该人有“收入”的部分资金,即损失的部分已经返还,这部分金额应从损失和赔偿金额中排除。原判决在确定本案损失金额时并未排除已退回的部分。22842621.25元的连带赔偿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具体赔偿金额由调查机关调查后依法处理。而这部分金额应不计入损失和赔偿金额。原判决在确定本案损失金额时并未排除已退回的部分。22842621.25元的连带赔偿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具体赔偿金额由调查机关调查后依法处理。而这部分金额应不计入损失和赔偿金额。原判决在确定本案损失金额时并未排除已退回的部分。22842621.25元的连带赔偿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具体赔偿金额由调查机关调查后依法处理。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上诉人郝某、杨某参与了推动虚拟货币非法交易,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在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上诉人郝某、杨某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情节分别处罚。对犯罪的上诉人郝某、杨某,应当依法予以退还。上诉人及共同申请人以深圳市天艺嘉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及相关影视为平台参与宣传宣传,冻结了该公司。s 相关资金依法纳入报销范围。该案涉及范围广、涉及人数众多,给募捐参与者造成巨大损失、社会影响和危害极大,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2、数字货币很容易成为犯罪活动的工具,即《通知》中提到的“滋生洗钱、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数字货币具有匿名或绕过传统实名认证制度、无法追踪或难以追踪、跨境跨区域等特点。分子法律责任增加了难度。例如,著名的“丝绸之路”网站允许用户使用比特币进行交易,并使用了特殊技术,使得监管机构难以追踪他们的交易细节。一经推出,便受到地下商贩的追捧,滋生大量毒品,非法贩卖枪支等。非法交易,涉及毒品、黑枪、信用卡信息、黑客服务、色情服务等的交易,当然是最终被执法机构销毁。

案例:Plus Token案例

【基本事实】2018年初,被告人陈某等人计划在互联网上搭建Plus Token平台,开展基于区块链概念的传销活动。Plus Token平台没有任何实际的商业活动,以互联网为媒介在我国、韩国、日本等国家传播。平台打着提供数字货币增值服务的名义,号称拥有一个其实并不具备的“智能狗搬砖”功能(即同时在不同交易所套利交易赚取差价),吸引会员加入。平台要求参与者通过在线推荐获得平台的会员账户,支付价值超过500美元的数字货币作为门槛费,并开通“智能狗”以获取平台收益。会员按推荐发展顺序由上下级组成,并根据下线会员人数和投资资金金额,平台将按照智能搬砖收益、链接等三种主要收益方式进行返利收入和行政收入。都是直接或间接根据开发人员的数量和支付金额作为返利的依据。2019年1月,为逃避法律打击,陈某等人将平台客服团队和配币团队移至国外,继续利用Plus Token平台进行传销活动。截至事发时,平台累计注册会员账号2693494个,其中1个,已认证594871人,最高3293人。截至 2019 年 6 月 27 日,Plus Token 平台共收集到会员支付至少 148.55 亿的比特币等 8 种主流数字货币。

【判决结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等人以经营活动为名义,要求参与者通过缴费取得会员资格。费用,并按一定顺序形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开发人员数量作为报酬或返利的依据,诱使参与者继续开发他人参与,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等情节很严重。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600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八年八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四百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没收犯罪所得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陈某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数字货币的去中心化特性使其面临独特的消费者保护问题,即《通知》中提到的“严重危害人民财产安全”

比特币交易的不可逆性意味着即使有合法的比特币还款请求,也没有来自当前持有者的自愿转账,也没有真正的方法可以强制将虚拟货币资金交给受害者,因为比特币账户是自主控制,数据由相关主体自己控制的特性。由于没有中介监管机构,如果案件需要通过现有法律制度通过司法系统解决,需要配合其他相关措施,消费者或用户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由于数字货币的匿名性,消费者遭受财产损失后,即使所有记录都存在于区块链系统中,也可能难以定位真正的侵权者,并且可能难以获得证明财产损失和因果关系的证据。此外,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当一些中心化平台破产、破产,或者遭遇欺诈或盗窃时,消费者往往难以挽回损失。

案例:耿氏诈骗案

【基本案情】2018年3月,被告人耿某与谭某(被判刑)等人在信息网络上创建了JTC虚拟货币平台。被告人耿某负责平台开发和使用过程中的后台技术操作。并且根据技术,40%的股份受益;谭负责平台的开发,推动市场和实施欺诈,并获得60%的股份受益。随后,谭某为了获得他人的“投资”,通过微信群聊等方式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称自己拥有两所孤儿院和两家疗养院,虚假包装谭的形象,编造JTC虚拟货币平台进行连接. 实体商户、即将上市等虚假信息,未来JTC虚拟货币(平台内命名:emerald)将继续上涨。,制造JTC虚拟货币每天都在上涨的假象等来欺骗他人的信任,从而使他人可以以高于平台上放置的虚拟货币的价格购买JTC虚拟货币或购买“长期“投资”的JTC虚拟平台“矿机”。2018年3月中旬,因JTC平台频繁遭到黑客攻击无法正常运行,谭某关闭了JTC虚拟货币平台,并将受害者的微信踢出微信群或屏蔽。截至JTC平台关闭,已收到受害人舒某、朱1、谢某1等人共计77万余元,平台关闭后,谭某退还部分受害者共计13万元。于元、被告人耿某、谭某在JTC平台上实际诈骗受害人64万余元,耿某实际收到29.3万元。

【审理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产,数额特别巨大。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应当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耿在庭审中主动撤回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与此一致的辩护意见,被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耿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 .

(二)典型骗局分析

由于区块链行业的快速发展,存在一定的风险,但也存在一定的机遇,但存在一定的知识和技术门槛。参与者参差不齐,经常走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边缘。风险实际上非常高。. 总的原则是不理解的事情不要掉以轻心。把握逻辑,守住底线,需要多学习多理解,反复比较消化。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骗局。

【伪造转账记录】通常很多人在交易时,出于信任或平时的交易习惯,不仔细查看信息,给骗子浑水摸鱼的机会。不法分子伪造假支付凭证,不注意查核的用户很容易上当受骗。

【伪造其他货币】假以太坊出现在市场上。这种假币和ETH很像,市值第二大,包括英文缩写。乍一看,它看起来完全一样。其实就是在 ETH 前面加了一个空格。通常被骗是在交易所,把自己的真币充值到交易所,做个魔术操作,提币,结果就是假的ETH。更多的是基于ETH发行的其他代币,往往具有相同的字母代码,因此用户需要提高自己的识别能力。

【虚构最有价值币】有时候一群可能不熟悉的人在推币,但这些人一般没有团队,没有代码,但在微信群里却有着“高度共识” . 这个时候,不要盲目跟风。主动去了解。你可以阅读他的白皮书,去他的官网了解他的机制,或者从其他人那里查询这个币。

【虚构的交易环境】比如一些骗子创建群组进行场外交易。参加的群里很多都是他的小号,互相聊天的都是他自己或者他指定的人。有时,他们会用几笔小钱骗取信任,然后骗取大笔订单逃跑。

【伪造他人网站】这类骗子通常会伪造知名交易所的页面,甚至伪造交易所发送的邮件,或者伪造项目方的私募网站,骗取您输入个人账户信息,甚至私钥内容,骗取交易。

【伪造钱包或利用钱包漏洞】 一些不良团队开发的钱包会在程序中留下一些漏洞来获取用户的个人信息,甚至保存用户的私钥。通常,这样的钱包往往很粗糙,体验也很差。此外,还有一些技术声誉不佳的钱包。由于技术差或设计缺陷,或经验不足,设计存在一些漏洞,容易被利用。

【收糖诱导骗取私钥】经常有分叉币、糖果、空投等,但骗子会通过各种渠道散布消息虚拟币诈骗案例与判法,声称只要将私钥导入自己的钱包就可以收某些分叉币和某些糖果,此时用户需要多加注意,因为一旦私钥泄露,可能会导致币丢失。另一种是虚假空投,即参与空投后不会获得相应的代币。假空投的目的一般是为了聚集用户,然后利用聚集的用户变现。

【承诺高回报】宣称“错过一万倍比特币,还错过×××币吗?×币,可以快速实现财富自由。” 目前,大部分以发行和炒币为主的区块链项目应用都涉嫌非法集资。

【假社交名人】普遍盛行于微博、推特等社交平台,骗子冒充圈内名人,使用一些似是而非的头像和昵称,比如网上流传的中本聪头像,然后与你或send 一些类似于“向 XXXXXX 转发 N 个 ETH 可以自动获得 N 个特定币”,但带有明显的欺诈内容。

【神秘老师带单】一般都是先有人把你加到群里,声称有专业的老师带你赚钱,每天有一群人在那里分享利润。一定要远离。

【拉头返利】一些不法分子抓住少数人想靠数字货币致富的心理,炒作某种代币。没有白皮书或交易网站。他们完全依靠线下交易,然后实施传销。返利的方式是谋取不义之财以获取巨额利润。这种拉人头、回扣的行为,也被称为一种新型的互联网“传销”。

【事情交换毛线】这些人开了个新的交易所,却从一开始就为了赚钱跑了。他们不是在中国注册,而是在国外注册,无形中帮助了这些想利用交易所赚钱逃跑的人。例如,从国外抓获了一个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团伙。涉案金额达数亿,抓捕近百人。这帮人创建了一个新的交易所,并邀请了一群大人物来帮忙。只要在这个交易所进行交易,不仅可以获得低廉的手续费,还能获得丰厚的回报,吸引大量的人进来交易。时机成熟,交易所关闭,就算能追回,财产也肯定追不回来。

【有矿机,躺着赚钱】据称“除了买我们的代币,你还可以买我们的矿机,躺着赚钱。通过矿机,我们的代币可以可以生产出来,等到市场流通的时候,就可以等到代币,升值赚钱。”

三、对完善数字货币监管的思考

面对这些发展和监管问题,监管部门面临着保持经济金融活动健康运行和健康发展,激发数字经济发展良好势头的要求。

对于《通知》中提到的影响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违法犯罪行为、危害用户和消费者财产安全等问题,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监管业务发展和监管协调

1、加强政策引导和监管协调。

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对各行各业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对金融体系的影响却是首要的。因此,考虑以金融监管部门为主导,与发展改革部门、网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等有关部门协调。根据区块链相关技术的发展变化,既要满足金融监管的总体要求,又要满足国家的要求。对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还应考虑相关产业对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经济发展的具体作用和影响。在具体商业模式方面,可考虑建立与数字货币和区块链技术应用相关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并适时发布国家标准;同时,要针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实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及对跨境资本和外汇管理的监管。实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及对跨境资本和外汇管理的监管。实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及对跨境资本和外汇管理的监管。

2、考虑在适当的时候建立商业许可制度。

包括对区块链资产的交易、支付、兑换、存管、理财、信托、投资等相关业务的许可管理。对涉及区块链技术的交易采取针对性制度,保护投资者权益,打击欺诈、洗钱、恐怖融资等。在用户实名、大额交易限制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3、在总结自身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区域外成熟的监管实践。

例如,纽约州金融服务部(NYDFS)于 2015 年 6 月发布了《BitLicense 监管框架》;日本、新加坡、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也针对相关商业模式引入了类似的许可制度,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这些许可系统针对在比特币等数字货币领域运营的公司,包括各种合规政策,例如遵守 KYC 和反洗钱法规。

(二)严厉打击非法投机和违法犯罪活动

1、严厉打击洗钱、恐怖融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部分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和私人用户涉嫌洗钱、诈骗、非法外汇交易、贪污贿赂、非法挪用资金等一系列违法行为。这些行为要严厉打击。不少海外监管机构,如美国、日本等国,都将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支付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作为反洗钱监管的重点。据《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9))显示,国内173家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均已无风险退出。本《通知》再次明确境外交易所为境内用户提供服务。

2、积极加强执法监督和司法处置协调。

在具体监管中,需要处理好数字货币监管与传统金融体系、国内金融体系与国际金融体系等监管体系的衔接问题。在具体实施方面,应加强国际监管合作。数字货币的去中心化需要各国监管机构的协调监督。推动成员国间制定原则性监管法规,推动建立协调一致的数字货币跨境司法解决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共同打击数字货币跨境有组织犯罪。

3、保护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1)严厉打击代币融资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关于代币融资的定性,美国、新加坡、新西兰等相关监管机构已将其列为有价证券在瑞士,代币也分为支付型、证券型和应用型三种,并在相应的监管框架内开展业务,我国已明确将代币融资视为非法金融活动。

(2)考虑促进产业发展,规范监管协调。对融资行为、信息发布或收集行为、智能合约算法及相关服务、服务相关知识产权等进行持续监管。适时出台“监管沙箱”,保护投资者权益,支持金融创新。“监管沙箱”是根据被监管机构的创新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运行机制、业务特点、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情况选择的。相应的模式,既积累了监管经验,又维护了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世界各国和地区的规定

越来越多的国家政府和央行将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纳入国家监管体系,但监管标准和态度各不相同。数字货币性质的认定一直是法律监管的核心问题。不同的监管机构确定其法律属性的方式不同。2013年8月,德国宣布承认比特币的法律地位,并已纳入国家监管体系,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承认比特币法律地位的国家。美国国税局(IRS)将比特币归类为应税资产;日本将比特币定义为一种新的支付方式。一般来说,德国、美国、新加坡、日本等国家在数字货币监管方面走在了世界前列。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瑞士等国家对比特币持友好态度,认识到其积极意义,正在制定或制定监管法案,以规范比特币行业的发展。为了降低洗钱风险,保护金融科技创新,俄罗斯、泰国等其他国家已经从完全禁止使用比特币转向放宽比特币监管。

本文基于张峰律师在2022年1月24日第63期巴比特公开课上的讲座内容。

|作者:张峰,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万商天勤数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市区块链技术协会智库专家